一、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非屬本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本行不保證投資本金盡數返還亦不保證最低收益率。本行不擔保發行/保證機構之行為。
二、 各種結構型商品於正式發行前,本行及發行機構保有隨時更改商品交易條件、延長銷售期、提前結束或取消募集之權利,一切商品條件除本行另有規定外,以發行機構提供之英文商品說明書為準。
三、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或有價證券之利息支付日或到期日係國外發行機構預定撥付孳息及本金之日,本行須俟實際收到後,才能將之撥至客戶帳戶。本行處理錯誤致款項誤入客戶帳戶,或發行機構或計算機構更正信託收益(包含配息及本金返還)之計算致客戶溢領相關收益時,本行得逕自該帳戶扣除更正之,倘該存入款項已被支用,一經本行通知,客戶應立即退還,不得拖延。倘客戶因故未退還相關款項者,本行有權自客戶之續期信託資金收益或贖回款中扣除客戶溢領之收益。客戶並同意前述遲延未退還之款項,得依本行當時訂定之基本放款利率計收利息。
四、 影響投資商品價格變動之因素極為複雜,本行所揭露之風險預告事項係列舉大端,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因此提醒客戶於投資前仍應瞭解投資商品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五、 本行所提供之行銷文宣,其內容不表示為任何要約或要約之引誘。詳細商品內容及相關權益悉依本行與客戶簽訂之交易契約等相關文件為準。
六、 本行建議客戶勿以擴張信用方式投資任何商品。
七、 本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本行並非客戶之顧問或代理人,亦不擬擔任該項職位。是故,於進行各項交易前客戶已自行判斷(非依聯邦商業銀行或其關係企業)與本項交易相關之各項經濟、財務風險、報酬、匯率變動風險與各項法律、租稅、會計上相關問題及其可能之結果,並決定是否有能力承擔該等風險。
八、 客戶向本行提出結構型商品之申購申請書後,若該投資商品已正式向發行機構下單,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或撤銷該筆申購。
九、 部份商品之公開說明書或商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規定,投資人不得具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分,或其他身分限制,委託人茲聲明其已瞭解前揭投資限制,就其投資標的已符合各該公開說明書或法令有關投資人身分相關之要求或限制,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並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損害。
十、 各項投資商品之未盡事宜悉依信託法、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國內外金融慣例、本行相關規章、國內外有價證券發行規定以及本行與國內外有價證券事業機關之相關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