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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制度 |
1. |
交易時間 : 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各項交易之買賣申報皆限當日有效 |
項目名稱 |
委託時間 |
交易時間 |
1. 盤中整股交易 |
8:30~13:30 |
9:00~13:30 |
2. 盤中零股交易 |
9:00~13:30 |
9:10起第一次撮合,
9:10~13:30每1分鐘以集合競價撮合 (自113年12月2日起實施 每5秒鐘以集合交易方式撮合成交) |
3. 盤後整股定價交易 |
14:00~14:30 |
14:30 |
4. 盤後零股交易 |
13:40~14:30 |
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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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易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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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股:交易單位為1,000股。 零股:交易單位為1∼999股。 |
3. |
委託條件種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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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委託單的價格類別:
(1) |
市價單:無須指定買進、賣出價格,根據當時市場報價進出。 |
(2) |
限價單:指定買進、賣出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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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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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委託單的存續類別:
(1) |
ROD-當日委託有效單:送出委託單後,只要不刪除委託單,直到當天收盤前,這張委託單都是有效的。 |
(2) |
IOC-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剩餘數量:委託即刻成交,未能成交之委託,立即取消。 |
(3) |
FOK-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全部數量:委託須全數成交,未能全數成交,立即全部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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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預收款券 : |
(1) |
變更交易方法證券:除零股交易外,申報買賣委託前證券商應收足款券。 |
(2) |
處置證券:
第一次處置: |
委託買賣數量單筆達10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30交易單位以上時,證券商應向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至於當日達上開數量後之委託亦應於委辦時向其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
第二次處置: |
證券商應向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部分,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但信用交易了結及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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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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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價格變動風險:有可能受到市場性風險、個別公司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影響導致股票價格波動。 |
2. |
違約交割風險:在交易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帳戶中沒有足夠款券而扣款失敗。 |
3. |
下單風險:下單時打錯委託指令(例如打錯委託價格、委託張數、股票代號、買賣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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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股當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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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當沖交易定義:係指投資人與證券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同種類有價證券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
2. |
投資人適格條件:當沖交易具一定風險性,故開放具一定交易經驗之投資人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 |
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且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達十筆(含)以上,或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
(2) |
投資人應事先與證券經紀商簽訂「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與「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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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當沖交易風險: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能面臨標的證券股價漲停或跌停鎖死,導致無法回補的風險,尤其先賣後買,如果無法回補,將衍生出借券費用及強制買回價差。 |
4. |
控管措施:
(1) |
投資人當沖交易買進及賣出金額,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當沖交易的反向委託金額不列入計算)。買賣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 |
(2) |
得視情形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
(3) |
每日收盤後就投資人當沖交易後之損益,評估調整其單日買賣額度。 |
(4) |
投資人月當沖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50%時,應暫停其從事當沖交易,當投資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後,重新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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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割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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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買賣委託應於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證券商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不按期履行者,即為違約,證券商得以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 |
2. |
投資人若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未結案前將無法再買賣證券且列入聯合徵信系統個人負面信用資料,會影響日後與證券商之業務往來。 |
3. |
違約未結案且未滿5年者,各證券商將拒絕其委託買賣,且違約之負面信用資料,業於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正式留存紀錄,除經證券商通報結案者,自註記「已結案」日起繼續揭露3年外,該項紀錄將永久留存,將影響日後與證券商之業務往來。 |
4. |
再次發生違約距前次違約時間尚在一年內,證券商於受託買賣時須向其預收足額款券,該項預收款券作業由違約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自首筆委託開始實施,每次施行期間為10個營業日。 |
5. |
投資人違約情節重大,且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恐將面臨3年以上至10年以下之相關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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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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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服務諮詢及申訴專線(02)2545-1788按【1】、【9】,轉接專人或進客服中心網頁反映(ubot.com.tw/customerservice)。 |
2. |
客戶勿將存摺、印鑑、電子憑證或電子交易密碼交由營業員保管,切勿委託營業員進行全權操作,如無故交付他人而發生損害,客戶不能規避過失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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