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連動債』訊息通知函(2013/01/02) |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感謝您長久以來對本行的支持與愛護,在此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關於您之前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透過本行投資由荷蘭雷曼財務公司(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 B.V.)發行並由美國雷曼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保證之連動債,應已於西元(下同)2012年4月及10月間,收到由美國雷曼控股公司提供之分配款項。因荷蘭雷曼財務公司於荷蘭破產法院進行之破產程序近期有新的發展,本行茲轉知您相關訊息如下,請您務必仔細閱讀:
依據荷蘭雷曼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提供之2012年11月30日第14次破產報告及本行委任之美國律師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下稱「MOFO」)之說明,荷蘭破產管理人已於2012年12月10日提出乙份和解計畫(Composition Plan,下稱「本計畫」),通知於國際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例如Euroclear或Clearstream,下稱「國際清算系統」)登記為上述連動債持有人之各債權人,於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月25日之期間透過國際清算系統申報債權,並就本計畫進行表決,荷蘭破產程序之監督法官亦已將債權申報截止期日定為2013年1月25日。荷蘭雷曼財務公司已於2012年4月17日及2012年10月1日自美國雷曼控股公司收到雷曼財務公司之公司間債權4.62%及3.11%的第一次及第二次分配。如本計畫經債權人以多數決表決通過,且經荷蘭破產法院確認,則荷蘭雷曼財務公司預計最快可於2013年4月進行首次分配。
依據本計畫及MOFO之說明,無論債權人是否參與表決,或係就本計畫表決同意或不同意,均不影響債權人依法收受荷蘭雷曼財務公司分配款項之權利,惟一旦本計畫經債權人以多數決表決通過,且經荷蘭破產法院確認,縱使債權人未參與表決或就本計畫表決不同意,仍應受本計畫之拘束。
本計畫雖未明確載明各類型債權於本計畫下之預估受償比率為何,但荷蘭破產管理人在本計畫中特別表示,本計畫之實行符合全部一般債權人之最佳利益,並強調荷蘭雷曼財務公司及荷蘭破產管理人強烈建議債券持有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透過投票支持本計畫,以接受本計畫。另依據本計畫及MOFO之說明,於荷蘭破產法下,對債權人提出本計畫之機會僅有一次,如本計畫不被接受,荷蘭破產管理人無法再提出修正計畫,僅能依據其所提出之債券評價原則,於荷蘭破產法院程序中對債券持有人之債權一一承認,如以一來將進入複雜及冗長的訴訟程序,衍生龐大之訴訟、法律服務及破產財團管理費用,且荷蘭雷曼財務公司亦須就尚未承認之債權提撥分配保留金額,除了可能使您收到荷蘭雷曼財務公司分配之時程嚴重延宕,您收到之分配金額亦可能隨著法院程序時間延長而減少。反之,如本計畫表決通過,荷蘭破產管理人即可較有效率及快速地對債權人進行分配,您亦可較快收到荷蘭雷曼財務公司依本計畫進行之分配。此外,依據MOFO以若干公開數據進行初步試算,臺灣全體債券持有人所持有之荷蘭雷曼財務公司債權,約僅佔總債權之3%至4%間,而截至荷蘭雷曼財務公司2012年10月1日第13次破產報告之日,荷蘭雷曼財務公司破產程序中已有26個債券持有人簽署評價支持協議(Valuation Support Agreement),其持有之債權名目金額至少為12,000,000,000美元,本計畫之附件三亦載明已有AG Super Fund International Partners, L.P.、Cyrus Capital Partners, L.P.、Elliott Management Corp.、Golden Tree Asset Management, L.P.、Goldman, Sachs & Co.、York Capital Management Global Advisors, L.L.C.等36個債券持有人簽署評價支持協議,倘若該等簽署評價支持協議之債權人就本計畫均表決同意,本計畫即有通過之可能。
因荷蘭雷曼財務公司破產程序與美國雷曼控股公司破產程序所適用之程序不同,各國破產法律各異,綜合上述考量,本行擬於本次申報債權及表決中,透過國際清算系統提出申報債權並就本計畫表示同意之表決指示,特此通知。
有關雷曼債務人法律事務後續重要進展,本行將持續提供您最新資訊。針對本通知信函之內容如有任何疑義,敬請聯絡本行各營業單位理財顧問。
順頌
時祺 |
聯邦商業銀行 財富管理部 敬上
2013年0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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