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連動債』訊息通知函(2011/10/18) |
親愛的客戶您好:
感謝您長久以來對本行的支持與愛護,在此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您之前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透過本行投資由荷蘭雷曼財務公司(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 B.V.)發行並由美國雷曼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保證之連動債,因雷曼控股公司於美國破產法院進行之破產程序近期有新的發展,本行茲轉知您相關訊息如下,請您務必仔細閱讀:
一、關於美國破產法院於西元(下同)2011年8月24日寄送本行之通知書
美國破產法院於2011年8月24日寄送本行一份通知書(Notice of Proposed Allowed Claim Amount)(下稱「通知書」),其中述明雷曼控股公司所提出之「決定結構型證券債權承認金額之程序」(Procedures for Determining the Allowed Amount of Claims Filed Based on Structured Securities Issued or Guaranteed by 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聲請,業於今年8月10日經美國破產法院裁定核准,核准內容包含作為聲請書附件之「結構型證券評價方法」(Structured Securities Valuation Methodologies),此一評價方法係用於計算結構型證券債權之最大可承認債權金額,且為破產程序中進行表決及破產財團之金額分配之目的,美國破產法院將以該承認債權金額為基礎計算之。雷曼控股公司於該程序經核准後,依據美國破產法院核准之結構型證券評價方法,試算出各結構型證券債權人所申報之各個結構型證券債權之承認金額,並經由該通知書提出予各結構型證券債權人,該金額即為雷曼控股公司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美國破產法院於通知書中並載明,如收到通知書之債權人不同意通知書上所載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或希望對提議承認債權金額提出爭執,應於2011年10月25日下午4時(美國東岸時間)以前,對該通知提出一書面回覆,逾期未提出書面回覆,將被視為同意該提議承認債權金額。
針對您所投資的雷曼連動債券如下所示:
(一)2年期澳幣固定配息連動債券2
針對您所投資的「2年期澳幣固定配息連動債券2」,國際證券編碼(ISIN Number)為XS0346508962,該檔債券每單位面額為澳幣10,000元,本行投資人持有總單位數為436,總金額為澳幣4,360,000元,於美國破產法院提出債權申報時之債權申報號碼(Claim Number)為50758,經雷曼控股公司依「結構型證券評價方法」歸類為「面額債券」,於上述法院通知書上所載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為美金3,552,611.14元,惟此金額係代表本行目前受託持有該檔債券全部投資人之共同債權,您個別持有雷曼債券之債權金額,尚需依您持有該檔債券比例計算。
(二)2年期澳幣固定配息連動債券3
針對您所投資的「2年期澳幣固定配息連動債券3」,國際證券編碼(ISIN Number)為XS0365300069,該檔債券每單位面額為澳幣10,000元,本行投資人持有總單位數為242,總金額為澳幣2,420,000元,於美國破產法院提出債權申報時之債權申報號碼(Claim Number)為50758,經雷曼控股公司依「結構型證券評價方法」歸類為「面額債券」,於上述法院通知書上所載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為美金1,965,457.69元,惟此金額係代表本行目前受託持有該檔債券全部投資人之共同債權,您個別持有雷曼債券之債權金額,尚需依您持有該檔債券比例計算。
(三)2年期澳幣區間按日計息連動債券
針對您所投資的「2年期澳幣區間按日計息連動債券」,國際證券編碼(ISIN Number)為XS0341031432,該檔債券每單位面額為澳幣10,000元,本行投資人持有總單位數為400,總金額為澳幣4,000,000元,於美國破產法院提出債權申報時之債權申報號碼(Claim Number)為50758,經雷曼控股公司依「結構型證券評價方法」歸類為「面額債券」,於上述法院通知書上所載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為美金3,269,641.62元,惟此金額係代表本行目前受託持有該檔債券全部投資人之共同債權,您個別持有雷曼債券之債權金額,尚需依您持有該檔債券比例計算。
(四)4年期澳幣一起發連動債券
針對您所投資的「4年期澳幣一起發連動債券」,國際證券編碼(ISIN Number)為XS0356420215,該檔債券每單位面額為澳幣1,000元,本行投資人持有總單位數為2,782,總金額為澳幣2,782,000元,於美國破產法院提出債權申報時之債權申報號碼(Claim Number)為50758,經雷曼控股公司依「結構型證券評價方法」歸類為「面額債券」,於上述法院通知書上所載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為美金2,252,561.84元,惟此金額係代表本行目前受託持有該檔債券全部投資人之共同債權,您個別持有雷曼債券之債權金額,尚需依您持有該檔債券比例計算。
(五)12年CMS雙率區間連動債券
針對您所投資的「12年CMS雙率區間連動債券」,國際證券編碼(ISIN Number)為XS0350635958,該檔債券每單位面額為美金10,000元,本行投資人持有總單位數為619,總金額為美金6,190,000元,於美國破產法院提出債權申報時之債權申報號碼(Claim Number)為50758,經雷曼控股公司依「結構型證券評價方法」歸類為「面額債券」,於上述法院通知書上所載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為美金6,306,509.55元,惟此金額係代表本行目前受託持有該檔債券全部投資人之共同債權,您個別持有雷曼債券之債權金額,尚需依您持有該檔債券比例計算。
(六)12年雙星得利連動債券
針對您所投資的「12年雙星得利連動債券」,國際證券編碼(ISIN Number)為XS0361383192,該檔債券每單位面額為美金10,000元,本行投資人持有總單位數為106,總金額為美金1,060,000元,於美國破產法院提出債權申報時之債權申報號碼(Claim Number)為50758,經雷曼控股公司依「結構型證券評價方法」歸類為「面額債券」,於上述法院通知書上所載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為美金1,071,660.00元,惟此金額係代表本行目前受託持有該檔債券全部投資人之共同債權,您個別持有雷曼債券之債權金額,尚需依您持有該檔債券比例計算。
(七)農華富貴連動債
針對您所投資的「農華富貴連動債」,國際證券編碼(ISIN Number)為XS0341730363,該檔債券每單位面額為美金1,000元,本行投資人持有總單位數為967,總金額為美金967,000元,於美國破產法院提出債權申報時之債權申報號碼(Claim Number)為50758,經雷曼控股公司依「結構型證券評價方法」歸類為「面額債券」,於上述法院通知書上所載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為美金967,000.00元,惟此金額係代表本行目前受託持有該檔債券全部投資人之共同債權,您個別持有雷曼債券之債權金額,尚需依您持有該檔債券比例計算。
如前所述,您未來在美國破產案件中實際可受分配之金額,將依據美國破產法院裁定核准之重整計畫進行分配(關於重整計畫之說明,請參下述第二點)。
關於前述通知書上所述,如債權人不同意通知書上所載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或希望對提議承認債權金額提出爭執,應於2011年10月25日下午4時以前提出書面回覆乙節,依美國律師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下稱「MOFO」)之意見,各債權人就每一個申報債權(以債權申報號碼為單位)只能提出一個同意或反對的意思表示。此外,如本行對申報之債權提出書面回覆而有所爭執,將被納入爭議債權處理,須由雷曼債務人與本行另行協調達成合意,如果協調不成,則須於美國破產法院或透過美國破產法院核准之調解程序解決,因此可能產生以下兩種重大不利影響:(1)提出爭執之投資人最終自雷曼債務人破產財團獲得分配之時程可能嚴重遲延,將無法與其他未爭執之投資人之分配時程相同,可能甚至於必須延後數年以上之時間;及(2)聘請律師準備書面回覆及由律師協助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之法律服務費用可能非常龐大,甚至遠超過擬爭執之最大潛在獲償金額,且如協商不成,後續在美國法院進行訴訟時間可能會非常冗長,並可能因此產生鉅額費用。
綜合上述考量,因據以計算提議承認債權金額之結構型證券評價方法,業經美國破產法院核准,且為避免延宕可受償金額之決定,造成您自雷曼債務人破產財團獲得分配之時程可能嚴重遲延,本行就上述提議債權承認金額擬不向美國破產法院提出書面回覆表示爭執,特此通知。
二、關於雷曼控股公司於美國破產法院提出之重整計畫之表決
依據MOFO提供本行之資訊,雷曼控股公司已於2011年9月底陸續發送表決票及相關文件,請求各債權人對此重整計畫投票表示贊成或反對,表決截止期限為2011年11月4日下午4時(美國東岸時間)。於此重整計畫下,雷曼控股公司將您持有之連動債歸類為第5類優先第三人保證債權,此分類之債權依重整計畫所載,目前預估最終可能獲償金額約為12.2%,但最終金額應以雷曼控股公司依重整計畫之規定實際分配之數額為準。
須特別說明者為,債權人除可投票表示贊成或反對該重整計畫外,亦可選擇不參與表決。如選擇不參與表決,則此重整計畫是否通過須視其他債權人之投票結果而定。惟查,依據MOFO提供之2011年7月18日「Lehman Brothers Bankruptcy Update」,此一重整計畫係各利益團體花費數年協商多次之結果,業經無擔保債權人委員會及持有超過1,000億美元債權之債權人支持,且已有30名當事人與雷曼債務人簽署重整計畫支持協議,該等當事人將於表決時支持此重整計畫,簽署支持協議之當事人包含Goldman Sachs Bank USA、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Morgan Stanley Capital Group Inc.、Morgan Stanley Capital Services LLC等債權人,因此縱使在本行不參與表決票之情形下,此重整計畫通過的可能性仍非常高。如果重整計畫經表決通過,則美國破產法院將依此重整計畫之架構及內容(包含前述預估最終可能獲償之金額比例)進行債務人之破產程序,且無論臺灣之債權人是否參與投票,均受該重整計畫之拘束。
關於此項對重整計畫之表決,有鑒於該重整計畫中之第5類優先第三人保證債權之預估最終可能獲償金額比率僅為12.2%,及其計算基礎與相關執行分配程序並不明確,本行擬向美國破產法院提出表決票表達反對,惟本重整計畫若經其他債權人表決通過,本行所申報之債權將如何處理及分配仍受此重整計畫之拘束,特此一併通知。
有關雷曼債務人法律事務後續重要進展,本行將持續提供您最新資訊。如您尚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本行各營業單位理財顧問。
順頌
時祺 |
聯邦商業銀行 財富管理部 敬上
2011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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