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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保管之基金資產(尚包括基金及其購入資產所生之孳息及利益)依基金別單獨立帳,以貫徹基金財產之獨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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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保管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均以「xx銀行信託部受託保管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之名義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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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銀行依法令規定或客戶要求,定期編製各種報表,俾以掌握並管理作業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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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契約」之規定,保管銀行應與基金經理公司共同簽署受益憑證,經簽署後始得為受益憑證之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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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之募集發行、投資交易行為、贖回作業及各種收入費用項目,投信公司須依各相關法規及信託契約有關條文規定,並以事先約定之方式指示本部憑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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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得依受益憑證之記載,以書面請求經理公司買回受益憑證。惟若淨買回金額超過依基金管理辦法所訂比率應保持之資產時,基金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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