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所募集發行之信託基金。
 
保管基金最大的特色乃是其必要性。其依據為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等有關法令。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與保管銀行簽訂契約,委託保管銀行參照主管機關之規定,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保管基金資產,並依委託保管者之指示,為其辦理交割等服務事宜。
 
受託保管之基金資產(尚包括基金及其購入資產所生之孳息及利益)依基金別單獨立帳,以貫徹基金財產之獨立性。
  保管機構保管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均以「xx銀行信託部受託保管xx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之名義登記。
保管銀行依法令規定或客戶要求,定期編製各種報表,俾以掌握並管理作業現況。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契約」之規定,保管銀行應與基金經理公司共同簽署受益憑證,經簽署後始得為受益憑證之發行。
基金之募集發行、投資交易行為、贖回作業及各種收入費用項目,投信公司須依各相關法規及信託契約有關條文規定,並以事先約定之方式指示本部憑以辦理。
受益人得依受益憑證之記載,以書面請求經理公司買回受益憑證。惟若淨買回金額超過依基金管理辦法所訂比率應保持之資產時,基金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