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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行不接收經轉讓之外幣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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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收外幣票據申請人須為本行存款往來戶,第一次申請時應與本行簽訂「申請買入/代收外幣票據約定書」,本行得視往來情況徵提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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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若客戶要求結售為新台幣且金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時,須另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境外客戶於OBU辦理此項業務時不可結售為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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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請注意無法處理之票據:未到期、過期(一般外幣票據期限為6個月)、破損、要件不全等之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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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各國相關票據法規規定不同,託收票據入帳後,票款仍有被追索之風險。如美國對於票據正面偽造之法律追索期1年,背面偽造追索期3年,而美國國庫支票及加拿大法律對票據正、反面偽造之追索期則為永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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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倘受理之託收票據發生遺失可歸責於本行者,本行將憑外幣票據正反面影本寄出向國外銀行重行提示,惟若發生國外付款銀行拒絕以票據影本求償,請持票人洽發票人重新簽發票據,以利託收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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