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客戶利用幸福存摺所開立之相關帳戶往來金額每達新臺幣1,000元,即可累積1分幸福指數,且每月結算一次,現階段適用幸福指數積分辦法之交易項目如下:
1.臺幣活期存款之月平均存款餘額。
2.外匯活期存款之月平均存款餘額。
3.外匯定期存款之月平均存款餘額。
4.基金申購金額(不含手續費),且自幸福存摺存款帳戶扣款成功者。
5.證券委託下單成交價金(不含手續費;券商限聯邦證券),且自幸福存摺存款帳戶扣款成功者。
前述第1、2、3項須符合「月平均存款餘額達等值新臺幣5萬元(含)以上者」,第4、5項幸福指數計算金額係以交易本金為準,且得限自幸福存摺指定之臺幣活期存款帳戶或外匯活期存款帳戶扣款,始得累積幸福指數積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