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已加入中央存款保險(股)公司存款保險,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受到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之保障。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規定,存款保險標的以中華民國境內存款為保障範圍。
存款保險的保障範圍
受保障之存款 未受保障之存款
 支票存款  可轉讓定期存單
 活期存款  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
 定期存款  中央銀行之存款
 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收受存款金融機構間之同業存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之存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